澳门沙金(中国)在线平台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32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4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将草莓、哈密瓜、香蕉等水果切成小块装盒加入酸奶制作成“水果捞”,主要在美团平台上店铺“玺育优果(深港路1店)”销售,制作的“水果捞”属于冷食类食品。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从事“水果捞”经营活动超出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玺育优果(深港路1店)”销售“水果捞”,直至2024年3月25日将“水果捞”下架。期间销售“水果捞”共计9单(10份),销售额为111.62元。违法所得111.62元。
我局于2024年05月27日调查终结,并于2024年0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1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局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请求中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贵司于2024年3月28日对我店进行检查通知超范围经营(实际我店已经于3月25日下架了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我店在2024年4月1日已经成功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了冷食类项目,由于申请流程和检查流程繁琐,直到5月9日才得已变更经营许可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我店所售商品未构身伤害,故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处理。我国法律规定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方式是:店铺超范围经营应当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很明显我店已主动进行整改取得相关证件,不存在拒绝整改,故,不应受到行政以外的处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主要是针对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经营重点处罚。对于生鲜蔬果类这些自然生长的农产品,这类应属于低风险制作,相关领导部门也理应采取柔性处理方式,对我店属初犯,且不造身危害的情况,应给予通知警告和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我店申请撤销原处罚告知书所写的千元罚款,请贵司领导再次酌情审核处理。
经过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充分,且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铺“玺育优果(深港路1店)”销售“水果捞”,直至2024年3月25日将“水果捞”下架,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存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期间销售“水果捞”共计9单(10份),销售额为111.62元。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且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澳门沙金、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澳门沙金,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3.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5.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6.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海市海城区三中南里二巷18号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澳门沙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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